11月11日,南邊縣法院公布開庭審判肖某成.米某利犯市場銷售仿冒商標注冊的產品罪一案,并復庭判決。
2021年1月,在南部縣運營某經貿部的米某利根據手機微信了解了肖某成,后肖某成數次從湖北隨縣的馬某菊(提起公訴)處選購了一批“茅臺酒”“五糧液”“國窖15731573”等假灑市場銷售給米某利,米某利再賣給別人以謀取權益。
2021年3月,在成都青羊區(qū)運營某食品類經銷部的李某根據別人的詳細介紹,欲在米某利處選購一批酒,米某利便再度聯絡肖某成協助選購。米某利依次向李某交貨了從肖某成處選購的“國窖15731573”62件.“五糧液”3件。后李某.阮某等發(fā)覺該批酒是假灑后,肖某成賠付阮某2萬余元,米某利賠付李某.林某等16.5萬余元,與此同時從南部縣運送40件“國窖15731573”真酒到成都賠還李某等,并將12件“國窖15731573”假灑帶回南邊。
4月12日,成都青羊區(qū)銷售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在張某點扣留了“國窖15731573”47件.“五糧液”3件。4月16日,南部縣銷售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在米某利處扣留了“國窖15731573”13件.“五糧液”4件.“貴州茅臺集團”3件。經評定,扣留的酒均歸屬于仿冒商標logo的產品。4月26日,被告米某利積極到南邊縣公安局自首。案發(fā)前,肖某成退贓100000元.米某利退贓75000元。
短短的3個月時間,被告肖某成市場銷售總額達188000元,不法盈利77800元,被告米某利市場銷售總額達328200元,不法盈利50200元。
人民法院案件審理覺得,被告肖某成.米某利為謀取違法權益,市場銷售明知道是仿冒商標注冊的產品,非法所得金額較大,其個人行為應遭受國家法律的懲罰,公訴行政機關控告二被告犯賣仿冒商標注冊的產品罪的證據確鑿,直接證據的確.充足,控告罪行創(chuàng)立。為了更好地認真中國法律,懲處違法犯罪,保證商標logo利益不會受到侵害,維護保養(yǎng)我國對知識產權保護的管理方案,依據被告的犯罪行為.特性.劇情,依規(guī)提出如下所示裁定:
一.被告肖某成犯市場銷售仿冒商標注冊的產品罪,被判刑期一年二個月,判緩二年,并罰款RMB90000元。罰款限在本裁定起效后五日內交清。
二.被告米某利犯市場銷售仿冒商標注冊的產品罪,被判刑期一年六個月,判緩二年六個月,并罰款RMB100000元。罰款限在本裁定起效后五日內交清。
三.將被告肖某成違法犯罪盈利77800元,被告米某利違法犯罪盈利50200元給予收走,上繳國庫。
四.扣留到案的仿冒商標logo的產品“7件五糧液.60件國窖15731573.3件貴州茅臺集團”由暫扣行政機關依法辦理。
法律條文連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市場銷售明知道是仿冒商標注冊的產品,非法所得數額或是有其它比較嚴重劇情的,處三年下列刑期,處以或是單罰款;非法所得金額極大或是有別的尤其比較嚴重劇情的,處三年之上十年下列刑期,并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