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15“國際性消費者權利日”將要來臨之際,宿遷市中級法院結案全省第一例市場銷售有害、有危害食品類民事公益訴訟案子。
2022年3月1日,市中級法院民一庭公開審理由宿遷市人民法院做為環(huán)境公益訴訟起訴人提起訴訟被告方吳某、馮某、李某市場銷售有害、有危害食品類民事公益訴訟案子。此案由3名員額法官和4名陪審員構成的仲裁庭開展審判。
基本上案件
宿遷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覺得,吳某、馮某、李某市場銷售有害、有危害食品類的個人行為危害社會集體利益,要求栽定:1.吳某、馮某、李某在省部級以上新聞媒體公布道歉;2.吳某、馮某、李某付款市場銷售工程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180000元。
經(jīng)人民法院審判查清,吳某、馮某在沭陽縣運營手工涼皮店,關鍵對外開放市場銷售拌涼皮和小餛飩等食品類。2017年,吳某、馮某為牟取不法權益,由馮某向李某選購一斤上下罌粟殼,并由李某生產(chǎn)加工研粉。吳某、馮某在其市場銷售的拌涼皮和餛飩湯料中摻加罌粟殼粉,市場銷售給消費者服用,市場銷售額度總共18000元。
吳某、馮某、李某市場銷售有害、有危害食品類的個人行為,損害顧客合法權利,危害社會集體利益,宿遷市初級法院依規(guī)宣判吳某、馮某、李某在省部級以上新聞媒體公布道歉,并連同付款市場銷售額度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金54000元。
典型性實際意義
在食品衛(wèi)生安全民事公益訴訟中適用懲罰性賠償,是宿遷市人民法院貫徹執(zhí)行中間有關食品藥品安全“四個最嚴”規(guī)定的重要舉措。罌粟殼粉帶有鹽酸嗎啡、可卡因、罌粟堿等有害物,長期性服用非常容易上癮,并對人體造成不良影響。吳某、馮某、李某就市場銷售有害、有危害食品類個人行為,除應得到刑事處分外,還理應擔負民事法律賠償責任。懲罰性賠償可以對侵權人及潛在性違法者造成威懾與警告功效,進而防止食品衛(wèi)生安全違法違紀情形的產(chǎn)生,確保顧客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