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得好,“人是鐵飯是鋼,食以安為先”。食品類安全第一,但也許有些人為了更好地權益,在明知道商品不過關的情形下,依然懷著心存僥幸市場銷售出來。近日,海寧市一家食品有限公司和其經營人就因而遭到了法律法規(guī)的懲罰。
2020年7月,嘉興市銷售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海寧市某食品公司制造的香醇食用油開展了取樣,經嘉興市食品藥品安全與產品質量檢測檢驗院檢測,食用油有機溶劑殘余量新項目不符GB2716-20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植物油》規(guī)定,檢測結果不過關。
8月,余姚市銷售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向企業(yè)送到了不過關結果通知單及檢測報告。但自此,該企業(yè)在明知道食用油不過關的情形下仍開展罐裝、市場銷售。
接著,余姚市銷售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從該企業(yè)扣查了食用油289瓶(額度計11198元)、包裝木箱120捆及其從某商貿有限公司招回的食用油1194瓶。
案審期內,被告方企業(yè)余姚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已撤出非法所得1余萬元,并已撤出附加民事公益訴訟賠償費5余萬元。
海寧市人民法院覺得,被告方企業(yè)余姚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明知道購入的食用油經檢測為不過關的情形下,仍開展罐裝、市場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假冒合格產品,生產制造、市場銷售額度17余萬元,其手段已組成生產制造、市場銷售偽劣罪,且此案系單位犯罪,被告國某為被告方企業(yè)具體經營人,依規(guī)理應對企業(yè)被判罰款,對立即承擔的管理人員刑事追究。
最后,人民法院以生產制造、市場銷售偽劣罪被判被告方企業(yè)余姚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罰款RMB9萬余元,被判被告國某刑期10個月,并罰金RMB9萬余元,與此同時嚴禁被告國某在刑罰執(zhí)行結束之日或保釋之日起3年之內從業(yè)食品生產、市場銷售及有關主題活動。
與此同時附加民事公益訴訟宣判被告方余姚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撤出的賠償費5余萬元,由余姚市人民法院依規(guī)處理,并勒令于宣判起效之日起5日本質全國新聞媒體或服務平臺上公布道歉。
法律條文連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
經營者、銷售者在商品中夾雜、造假、以次充好、假冒偽劣或以不合格產品假冒合格產品,市場銷售額度五萬元以上不滿意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內刑期或是拘留,處以或是單處售銷額度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下列罰款;市場銷售額度二十萬元以上不滿意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內刑期,處以售賣額度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下列罰款;市場銷售額度五十萬元以上不滿意二百萬余元的,處七年以上在續(xù)徒,處以售賣額度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下列罰款;市場銷售額度二百多萬元的,處十五年刑期或是無期,處以售賣額度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下列罰款或是沒收財產。
本案是海寧市第一例傷害食品衛(wèi)生安全的刑事附帶民事環(huán)境公益訴訟案,在對傷害食品衛(wèi)生安全刑事犯罪給予刑事案件打壓的與此同時,充分運用了民事公益訴訟的追究責任作用,根據對侵權人提到懲罰性賠償,增加其犯罪成本費,對侵權人及潛在性違法違紀者造成威懾與警告功效,維護保養(yǎng)了用戶合法權利和社會發(fā)展集體利益。